QB/T 2676—2004 鞋用主跟和包头材料—热熔型、溶剂型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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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676—2004.Footwear- Counter and puff materials—Hot melt type and solvent type.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密度、硬度。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评估新供方时;

——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后,每年检验一次;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中所有项目。

6.3组批的确定

同--规格、同--配方生产的革每10000m2为一批,不足10000m2时也作一批。

6.4抽样及判定

从每批中抽三卷(件)作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然后从中截取试样进行物理性能试验。

6.4.1外观及规格尺寸检验,如有一卷以上(含一卷)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该批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6.4.2物理性能试验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在该批中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每卷主跟材料或包头材料的包装上应有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和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规格(厚度、长度、宽度);

c)产品生产日期、批号、卷号;

d)检验员代号。

7.2包装

产品采用卷包装和箱包装两种。

7.3运输、贮存

7.3.1产品运输时,不能重压、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3.2产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码放时要垫好木底脚,码放高度应不超过3m,远离火源。

7.4有关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另有要求者,由购销双方商定,出口按合同执行。

(QB/T 2676—2004 鞋用主跟和包头材料—热熔型、溶剂型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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