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4—1998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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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414—1998.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

5.2出厂 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验项目

应检验表1中序号1,2,3,4.

5.2.3合格判定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5.3.3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如只有序号1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晶合格;其他各项如有一项(及以上)项目指标不合.

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中除序号1一项外仍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

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徐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

.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6.2包装

产晶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洞,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

火源。

6.4.1产晶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C~ 35C ,防噪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6.4.2在原包装 (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

半年。

(QB/T 2414—1998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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