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08-1994 滚筒熨平压花机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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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008-1994.

5.5本标准4.3.3.3条:从油箱中抽取油液100mL,按GB/T 511测定。

5.6”本标准4.4.1条:预热熨平滚筒(压花滚篱)1h,在预热时间内用表面温度计在熨平滚筒(压花滚简)工作表面分别测量圆周上均匀分布的3条母线,每条母线上分别在两端100mm处及中部测量3点,比较所有测量点,其*大值与*小值之差即为工作表面温差。

5.7本标准4.4.2条用钳形电流表浏算。

5.8本标准4.4,4条的绝缘性能按GB/T 5226的规定进行检验。

5.9 本标准4.4.5条按GB 7612测定。

5.10本标准4.2条、4.3.1条、4.3.2.2条、4.4.3条均感官检验。·

5.11本标准以外的其他试验方法﹐如能达到上述同样的评定结果,亦可采用,如有争议,采用本标准试验方法仲裁。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每台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1.7、4.3.2.1、4.3.2.2、4.4条,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累积生产100台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型式检验样机应在当批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出现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加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滚简熨平压花机应按图纸上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f.产品的主要参数。

7.2 滚筒熨平压花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3运输装卸时斑小心轻放,严禁抛掷和碰撞,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

7.4贮存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连云港皮革机械厂负责起草,天津市皮革机械厂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国、连元良,顾明、倪向荣、徐小敏。

本标准于1989年8月发布,1993年11月复审确认。

(QB/T 2008-1994 滚筒熨平压花机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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