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66—2007 皮鞋油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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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466—2007.Shoe polish.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气味、色泽、pH、耐热、耐寒。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3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7.1.1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采川标准编号;

d)净含量;

e)保质期。

7.1.2大包装

大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生产日期;

e)包装箱规格应符合GB/T 191要求;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箱内应装实无空隙。

7.3 运输

(QB/T 1466—2007 皮鞋油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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