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70-1992 出口皮鞋皮拖鞋与室内皮便鞋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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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470-1992.

6.6检查结果的判定

6.6.1样本单位的各类不合格品的判定方法按GB 2828第2.1.12~2.1.15执行。

6.6.2样本中各类不合格品数按表5、表6、表7分别不大于其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判批产品合格﹔若发现任一类不合格品数不小于其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批产品不合格。

6.6.3对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全批整修后重检一次。

6.7妳对判为合格的批,供货方应以同等数量的合格品,按检验损耗品和不合格品数量补足。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按贸易合同要求执行。合同无要求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7.1.1每双鞋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鞋号、型号、检验章。

7.1.2内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型号、色别、制造厂厂址、产品标准编号。

7.1.3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型号、色别、数量、重量、体积、制造厂厂址、装箱日期和有关储运要求的标志。

7.2包装

包装按贸易合同要求执行。合同无要求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7.2.1 内包装用纸盒,每盒-一双。

7.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6543的规定。包装箱应捆扎牢固。

7.3运输

运输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拌挤压,并避免曝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油和酸、碱等有腐蚀性的物品同运。

7.4贮存

7.4.1鞋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离地面和墙的距离在0.2 m以上,并不得与油、酸、碱等有腐蚀性的物品共同存放。

7.4.2库存日期不得超过一年,每季应拆箱检查一次,霉雨季节尤应注意防止发霉变质。

(QB/T 1470-1992 出口皮鞋皮拖鞋与室内皮便鞋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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