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328-1998 制革用矿物油合成加脂剂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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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328-1998.

4.2.3测定方法

用移液管吸取试样2mL及石油醚8mL,混合后倾入1cm 光径比色槽内,在400nm波长的分光光度计上测定试样的光密度(OD)值。

4.3水分的测定

按QB/T 2158--—1995中3.2进行检验。

4.4pH的测定

按QB/T 2158—1995中 3.3进行检验。

4.5乳液稳定性的测定

按QB/T 2158-1995中 3.4进行检验。

4.6 盐分的测定

按QB/T 2158---1995中3.7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

5.2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必须遂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验项目

表1中序号1,3,4,5。

5.2.3 合格判定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一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5.3.3合格判定

表1中序号3.4.5,6 为主要项目,其余各项为次要项目。

检验结果如只有一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如有主要项目指标或两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有主要项目指标或只有两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6.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

(QB/T 1328-1998 制革用矿物油合成加脂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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