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64—1991 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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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264—1991.

2.2.3 在外包装上用大字标明“防止受潮”字样及防潮标志。

2.3贮藏

2.3.1毛皮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严禁露天堆放。

2.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太阳光直射和地下潮湿的影响,空气的相对湿度在40%~65%范围内,库房温度为0~10℃。温度在30℃以上,相对湿度在65%以上,贮存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且每月必须至少倒垛-一次,并检查成品质量情况。

2.3.3 毛皮成品入库时除详细核对数量,尺寸、等级外,要注意检查是否受潮霉变或虫蛀。如有上述现象要立即晒干,去霉、杀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0-17批准

1992-06-01实施

2.3.4毛皮成品人库后要按品种、路分.等级、鞣制方法等分类堆放﹑在库房堆放应留下六距。

a.地距(垛底与地面之间的距离)30cm以上;

b.顶距(垛顶与库房顶之间的距离)100cm 以上;

c.墙距(垛与墙之间的距离>50cm以上;

d.柱距(垛与库房柱子之间的距离)10cm以上;

e.垛距(垛与垛之间的距离)30cm 以上:

f.灯距(垛与照明灯间的距离100cn以上。

水貂皮及黄狼皮等珍贵毛皮应按20~50张一串(从皮张鼻眼中用丝绳串起),然后悬空挂放。

2.3.5库房内不得存放生皮及污染物,腐蚀物,经常保持整洁卫生,防虫使用的精蔡等应装人小布袋或小纸袋里,再把袋子放人毛皮成品之间。易生蛀虫季节,每周应对库内环境喷洒杀虫剂一次。

2.3.6毛皮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量。根据气候变化及库内外温湿度情况随时进行通风.散热.排潮、杀虫、翻垛等工作。

2.3.7库房内应设有专用记录表和保管卡片,记录所保管的毛皮成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库内温湿度、入库时间、翻垛时期。

2.3.8按上述规定存放的毛皮产品在不超过一年时间内发生变质现象,应由生产厂负责。

2.4 运输

2.4.1毛皮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用苫布盖严,防止受潮、雪雨、风吹、日晒,并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如油类、酸、碱或其他化工材料混放一起。

2.4.2装卸应选择清洁干净地面进行,并应有防雨布速盖。

(QB/T 1264—1991 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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