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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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505-1992.

b. 磷酸型缓冲溶液

称取经110C烘干2b的分析纯磷酸:二氢钾(KH2P0,)3.40g和分析纯磷酸氢二钠(Na,HPO,)355g,溶于脱除CO2的新鲜蒸馏水中,并稀释至1000ml,此溶液的pH值为6.86 (25C) 。

4.9.3操作步 骤

先调节pH计的温度调节器至被测试样温度值上,然后用标准缓冲液作基准,调节pH计位调节器,使其指示值与标准缓冲液pH值相吻合,用蒸馏水清洗电*头部,用滤纸吸干后,将电*移至装有试样的烧杯中测定,即可直接读出各自的pH值。

4.10细菌总 数的测定见GB 4789.2。

4.11大肠菌群的测定见GB 4789.3。

4.12含砷(As) 量的测定见GB 8450。

4.13 重金属(以Pb计)的测定见GB 8451。

4.14水分含 量的测定见GB 5009.3。

4.15粒度的测定见GB 10355。

4.16甲醇含量的测定见GB 7917.4。

5检验规则

5.1食品用香精每批成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i证明和标准编号。

5.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杂质,然后摇匀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 100ml,注人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验收结果中 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裴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QB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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