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778-1993 香料标准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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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778-1993.
5.5酸值的测定
见GB/T 14457.4。
5.6含酯量的测定
见GB/T 14457.5。
注: :气相色谱测定法见附录A。
5.7溶解度的测定,25C
见GB/T 14457.1。
6检验规则
6.1己酸乙酯每批成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裝单位在100桶 (瓶)以下抽取二桶(瓶) ,100桶 (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每桶(瓶)吸取样品50 ~ 100ml,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验收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6 色状、香气、酸值、含酯量为出厂检验指标。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溶解度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己酸乙酯装 于铁桶或玻璃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及有关包装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杂气污染,严禁与酸、碱等混运。
7.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4在符合 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QB 1778-1993 香料标准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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