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747—2014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羟丙基瓜尔胶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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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6.1组批及采样

6.1.1每个检验批的产品量不应超过生产厂每班的产量。据物料单元数目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选定采样单元后,打开包装依次采取微生物检验用样及其他检验用样。

6.1.2采样:微生物检验用样的采样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其他检验用样将采样器斜插入采样单元料层的3/4处采取样品,取出不少于100 g的样品,采出的样品迅速混匀,经缩分后分装于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微生物检验用样的制样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样品容器应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样品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3个月备查。待检样品应置室温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每批出厂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书并注明所采用标准的编号。

6.2.2检验项目:除杂质指标以外本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每3个月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生产的原材料、工艺、设备、人员和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较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采用新供应点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8170修约至规定位数,对照要求限定值确定检验的产品是否可验收。检验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可验收。

6.5仲裁

如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检验裁定。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名与厂址、产品名称与类型、商标、净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采用标准编号,并标有“牙膏用”或“牙膏级”字样以及GB/T 191中的“怕湿”标志。

7.2包装

产品应用内有一层食品级聚乙烯袋的编织袋或纸桶包装,包装方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或贮存时,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应与有毒物质混装、混运或一起存放。产品易吸水,因此在贮运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与水接触和避免包装破损。

7.4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QB/T 4747—2014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羟丙基瓜尔胶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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