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28-2011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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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28-2011.Regul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1适用范围

HJ 628规定了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HJ 628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函[1988]144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 -批)》(国函 [1999]9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遗传资源 genetic resources

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含物种及物种以下的分类单元(亚种、变种、变型、品种、品系、类型),包括个体、器官、组织、细胞、染色体、DNA片段和基因等多种形态。

3.2 非损伤性取样 non-invasive sampling

在不捕获甚至不看到动物的情况下,通过收集脱落的毛发、羽毛、粪便、食物残渣、卵壳、蛹壳等样品的取样方法。

3.3 非伤害性取样 non-destructive sampling

通过捕获动物来采集血液、毛发、羽毛、鳞片、脚趾等组织,不对其生理机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样方法。

3.4 伤害性取样 destructive sampling

通过严重伤害甚至杀死动物而获得新鲜肌肉、器官等组织样品的取样方法。

4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集。

4.2

保护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时应首先选择非损伤性取样,其次是非伤害性取样,除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伤害性取样。应控制采集样品的量,尽量减少对生物体的影响和伤害。不得因为采集活动破坏物种的种群和栖息环境。

4.3

来源披露原则

所采集的生物遗传资源必须披露其确切来源,包括采集的时间、地点、分类地位等信息。

(HJ 628-2011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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