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售后零部件认证现状究竟如何?
汽车售后零部件产业是全球化程度*高的产业之一,是市场配置资源相对充分、竞争相对激烈的产业。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一旦车龄超过5年,汽车后市场将进入爆发期,中国汽车后市场拐点即将到来。
后市场关于配件供应方面,4S店OES(原装配件供应商)渠道仍然占据主流,目前国内拥有2.48万家4S店,约占配件和服务后市场价值总额的65%,且满意度接近50%。被访车主中55%认为众多影响服务满意度的因素,配件品质位居首位。
多年来,国内汽车配件和技术垄断现象严重,主机厂只向4S店、特约维修店等授权机构供给汽车配件和提供维修技术,导致授权体系内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高昂,汽车零整比甚至达到近10倍。
自2015年1月以后,根据国家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186号文件》、《新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反垄断法》等规定,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鼓励使用由独立后市场制造厂商生产,并且经认证其质量可以和OEM原厂件相媲美的维修替代零部件。
然而,国内关于售后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及认证技术领域仍存在空白,由此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国内生产企业状况,研究开发适合国内售后零部件认证规则和依据标准,这对于企业提升售后零部件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融入汽车售后供应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零部件测试
汽车售后零部件认证流程基本认证模式为“产品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流程说明如下:
(1)提出申请:汽车售后件企业根据认证中心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
(2)机构评审及企业分类:对企业资料进行评审,依据企业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进行企业分类,企业类别分为A、B、C、D类,分别对应着I、II、III、IV类具体认证模式。企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安全特性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认证管理。
(3)产品检验阶段: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和参数等制定实验方案,申请人按照认证机构送样通知单,选择代表性产品送到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
(4)初始工厂检查:汽车售后零部件工厂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体系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以认证的技术要求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检验环节,现场确认影响产品认证技术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等一致性,现场验证工厂的生产能力。
(5)技术评定与批准: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评审结果、产品实验结果、工厂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6)溯源标签:认证机构根据所发放证书,在软件系统内生成证书对应的溯源标签,企业获得证书后,购买证书对应溯源标签,发货之前将溯源标签贴于证书产品上,消费者或采信方通过扫描溯源标签二维码便可获得产品生产及认证信息。
(7)获证后监督:依据认证决定的企业分类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实施差异监督。
汽车零部件测试认证依据标准
CAQC-CP-SHHBZ-101 金属零部件制造规格
CAQC-CP-SHHBZ-201 塑料零部件制造规格
CAQC-CP-SHHBZ-202 无纺布制造规格
CAQC-CP-SHHBZ-301 汽车灯制造规格
CAQC-CP-SHHBZ-401 发泡橡胶使用及制造规格
CAQC-CP-SHHBZ-501 针对保险杠零部件批准及生产的规定
CAQC-CP-SHHBZ-601 水箱认证要求
CAQC-CP-SHHBZ-602 空调冷凝器认证要求
CAQC-CP-SHHBZ-701 外后视镜认证要求
CAQC-CP-SHHBZ-(101-201-301-501附录C)附录电子装置电动马达及致动器之规定若测试产品在国内对应强制执行GB标准,产品测试需满足国家强制标准。
认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M、N、O类汽车售后零部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属件、塑料件、车灯、发泡橡胶、保险杆、水箱、冷凝器、外后视镜等产品。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产品的材料、产品的模具、加工工艺、主要部件结构及功能。特殊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须参照其产品特点。
汽车零部件测试要求:
样品封样后,经认证机构与由申请人协商选取检测机构后,申请人按认证机构检验部门要求,发送至商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测试包括新零部件材料测试和合车测试,两种测试分别在不同检测机构进行,新零部件通过所有材料测试之后方能进行合车测试。
(1)新零部件材料测试,申请人分别送新零部件和OEM(原厂)件。材料测试项目分为化学特性、机械性能、结构特性、工艺特性、耐久特性等。材料测试为新零部件与OEM件对比试验,例如零部件尺寸*低允收标准应为±1.50 mm以内。
(2)合车测试样品数量要求每次2件,若零部件未能通过合车测试,发出矫正措施。每次送1件,直到零部件通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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