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法规与EEC指令的“正统欧标”之争
欧洲大陆目前有两套现行的汽车法规体系。为何有两套法规体系?这两套体系分别是什么内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又是什么?哪一套才称得上正统欧标呢?
01、ECE法规与“1958年协定”
ECE法规的全称是什么?
他的全称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UN/ECE Regulation),以附件的形式附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下的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的协议中,该协议的全称是《Agreementconcerning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technical prescriptions for wheeledvehicles, equipment and parts which can be fitted and/or be used on wheeledvehicles and the conditions for reciprocal recognition of approvals granted onthe basis of these prescriptions》, 《1958 Agreement》,翻译过来《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条件并相互承认基础上述条件批准的协定书》或者《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1958年协定书》。
02、1958年协定的起源与发展
为何要创建ECE法规体系框架?
虽然欧标现在不仅限于欧洲大陆,但是它的起源确实在欧洲。
其制定与欧洲自身构成的特点有着紧密的因果关系。欧洲构成国家众多,导致除前苏联外,其他各国的面积都不大,而跨界的陆运特别频繁。
因此首先需要解决涉及交通运输的一些汽车性能统一的问题,以打破各国原有汽车法规和认证方式造成的贸易壁垒或者交流的阻碍。
欧洲大陆
1958年3月,在德、法、意、荷兰四国的倡导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成员国在日内瓦签署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1958年协定书”或“58年日内瓦协议书”。
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旨在促使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按照ECE法规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即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E-mark认证)。
如果一个零部件是由1958年协定的任何缔约方根据某一项UN/ECE法规进行了型式批准,所有其他签署了该项法规的缔约方都将承认该型式批准,允许该汽车产品在本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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